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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别掉进虚开发票的这些坑!

来源:www.lcaiwu.com 时间:2018-04-28 17:26:07浏览次数:2322次

老字号财务网讯】虚开发票是什么?或许有人会以为,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但小编提醒大家,虚开发票的定义比这个要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例子。

  1.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 卖的是猪肉,发票开的是牛肉,这是虚开;

  3. 卖了6斤猪肉,发票开的是10斤,这是虚开;

  4. 卖的猪肉20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35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5. 东西卖给了A,发票却开给了B,这是虚开;

  6. A卖东西给B,发票却是C开给B的,这是虚开等。

  也就是说,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中间人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范畴。有两种情况:

  1. 职业的。

  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中介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

  2. 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

  以帮忙的想法成为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导致。但不管懂不懂法,有无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这种行为,一样要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那么,发生以上3种虚开发票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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